香格里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任命工作,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提请任命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其任职资格应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资格审查内容:
(一)拟提请任命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拟初任法官、检察官者是否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是否具有相应的地方政策依据;
(三)提交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天,将人事任免报告和考察材料等送达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人事任免报告和材料、调查了解、公示等形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公示的内容为拟提请任命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提请任命的机关对拟提请任命者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公示期间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第八条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举报情况汇总,交由提请任命的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资格审查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资格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